國有林林產物採取許可證及搬運許可證格式
1.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9030027A 號公告 依 據: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。 公告事項:一、國有林林產物採取許可證(如附件)。 甲式:主產物—木。 乙式:主產物-竹。 丙式:副產物。 二、國有林林產物搬運許可證(如附式)。 [...]
1.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9030027A 號公告 依 據: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。 公告事項:一、國有林林產物採取許可證(如附件)。 甲式:主產物—木。 乙式:主產物-竹。 丙式:副產物。 二、國有林林產物搬運許可證(如附式)。 [...]
一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為規範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(以下簡稱管理經營機關)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採伐計畫編定、材積調查、標售或專案核准採取、林產物價金、查驗及處分作業中相關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國有林林產物(以下簡稱林產物)之採伐,由管理經營機關於每年十月底前,編具次年度國有林竹木採伐計畫(以下簡稱採伐計畫)三份,送本會林務局彙編轉陳本會核定後公告施行。 三、採伐計畫經核定公告後,其採伐位置、面積、樹種、作業方式等有調整、變更時,管理經營機關應於當年八月底前,編具調整、變更採伐計畫三份,送本會林務局轉陳本會核定後公告施行。採伐計畫調整、變更之林木材積或竹枝之總數量,除經本會同意者外,不得超過該管理經營機關原核定採伐計畫總數量。 四、管理經營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,將上一年度採伐計畫實施情形,填具國有林採伐計畫實績表四份,送本會林務局彙辦備查。 五、材積調查應以下列方式為之: (一)每木調查: 1.天然針葉樹及天然闊葉樹林木。 2.擇伐林木。 3.造林疏伐、間伐木。 [...]
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森林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[...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