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
一、本規範所稱台灣木材標章,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(以下簡稱 本局)依法註冊之圖樣。 |
二、本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: (一)授權單位:指本局、所屬林區管理處及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。 (二)被授權單位:指經授權單位授權使用台灣木材標章之單位。 (三)推廣製作物:包含下列製作物: 1.實體廣告製作物:包含海報、型錄、文宣印刷品、專刊、標示 卡、形象牆、燈箱、跑馬燈、電子看板、人形立牌及其他實體 廣告製作物。 2.電子廣告製作物:包含商業廣告影片、電子文宣印宣品、網頁 宣傳運用及其他電子廣告製作物。 |
三、本規範之授權事項及其授權範圍如下: (一)經由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授權予通過國產材相關驗證標章並取得 驗證證書之業者(以下簡稱獲證業者),其授權範圍為將台灣木 材標章於國產材產品、產品包裝或其相關推廣製作物。國產材相 關驗證標章包含: 1.臺灣優良林產品標章(CAS)。 2.產銷履歷林產品標章(TAP)。 3.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(QRcode)。 (二)經由本局、所屬林區管理處授權予配合辦理行銷推廣之其他使用 業者,其授權範圍僅限對台灣木材標章或其推廣製作物。 (三)其他經本局同意授權之事項及範圍。 |
四、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使用台灣木材標章圖示如附件。 |
五、驗證機構應將其驗證通過之業者基本資料、產品名稱、產品相片及其 他相關資訊進行登錄。 |
六、授權單位得對被授權單位之國產材標章使用情形不定期實施抽查,被 授權單位不得拒絕。若有違反規定之事實,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, 並擇期複查。 |
七、被授權單位若有以下各款情事發生,經授權單位確認屬實後,得終止 其標章使用權或授權之權利: (一)申請終止標章使用權。 (二)解散或歇業。 (三)與授權單位合約終止。 (四)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。 (五)其他可能造成授權行為終止之情事。 |
八、本規範自發布日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