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木材標章使用管理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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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木材標章使用管理規範
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

一、本規範所稱台灣木材標章,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(以下簡稱
    本局)依法註冊之圖樣。
二、本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:
  (一)授權單位:指本局、所屬林區管理處及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。
  (二)被授權單位:指經授權單位授權使用台灣木材標章之單位。
  (三)推廣製作物:包含下列製作物:
        1.實體廣告製作物:包含海報、型錄、文宣印刷品、專刊、標示
          卡、形象牆、燈箱、跑馬燈、電子看板、人形立牌及其他實體
          廣告製作物。
        2.電子廣告製作物:包含商業廣告影片、電子文宣印宣品、網頁
          宣傳運用及其他電子廣告製作物。
三、本規範之授權事項及其授權範圍如下:
  (一)經由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授權予通過國產材相關驗證標章並取得
        驗證證書之業者(以下簡稱獲證業者),其授權範圍為將台灣木
        材標章於國產材產品、產品包裝或其相關推廣製作物。國產材相
        關驗證標章包含:
        1.臺灣優良林產品標章(CAS)。
        2.產銷履歷林產品標章(TAP)。
        3.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(QRcode)。
  (二)經由本局、所屬林區管理處授權予配合辦理行銷推廣之其他使用
        業者,其授權範圍僅限對台灣木材標章或其推廣製作物。
  (三)其他經本局同意授權之事項及範圍。
四、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使用台灣木材標章圖示如附件。
五、驗證機構應將其驗證通過之業者基本資料、產品名稱、產品相片及其
    他相關資訊進行登錄。
六、授權單位得對被授權單位之國產材標章使用情形不定期實施抽查,被
    授權單位不得拒絕。若有違反規定之事實,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,
    並擇期複查。
七、被授權單位若有以下各款情事發生,經授權單位確認屬實後,得終止
    其標章使用權或授權之權利:
  (一)申請終止標章使用權。
  (二)解散或歇業。
  (三)與授權單位合約終止。
  (四)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。
  (五)其他可能造成授權行為終止之情事。
八、本規範自發布日實施。
2019-10-15T17:02:09+00:002019/10/15|Categories: 法規與標準|Tags: |